关于印发《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3)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经销商、直销员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三条 直销员的推销活动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直销产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直销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直销企业、直销员必须出具。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不得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直销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其直销员、经销商及其他有关的商业合作者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经济社会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直销企业应积极提高经营效益,努力创造优良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直销企业应加强管理,规范直销经营行为,开展公平竞争,维护直销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直销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诚实守信地订立、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完善公司自我约束机构,严格自律,安全稳健经营。
第三十条 直销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员工各项合法权益,促进员工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重视消费者、直销员的权益保障,有效提示风险,恰当披露信息,公平对待消费者、直销员,加强客户投诉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应加强对服务网点的管理。制作统一的服务网点标识标牌,于服务网点显著位置悬挂服务网点标识标牌、张贴直销管理法律法规和直销产品退换货等制度。服务网点应当设立直销产品展示区,供消费者、直销员参观查看。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加强对直销人员、销售区域的科学管理,保持行业的相对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一旦发现不稳定的苗头要采取必要措施,使问题处于可控之中。
第三十四条 直销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培养营销人员对社会的感恩意识,提升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规范经营的自觉性。
第三十五条 直销企业要制定适中的激励制度,给经销商定的指标不能过高,防止因过高而导致囤货,引起问题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直销企业应充分认识传销的危害性,防止传销组织打着“重组”、“战略合作”等旗号,向直销企业靠拢。严禁为了业绩,默认传销团队的渗透,决不允许传销组织和人员参与直销企业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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