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4)
第四章 道德社会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直销企业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重视环境和生态保护,合理利用和开发资源,通过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做好污染预防和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三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发展需求,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四十条 直销企业应当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企业公民义务,努力打造责任企业的良好形象。可通过设立慈善基金、互助基金等形式,开展对困难职工和弱势群体的慈善关怀,参与灾区援建、爱心奉献、志愿服务等活动,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员工、直销员、经销商志愿服务社会。
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必须认真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本企业的评论,及时采取采取应对措施,传递正能量。
第五章 直销企业社会责任管理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深化对企业伦理化经营的认识,将社会责任融入到发展战略、治理结构、企业文化和业务流程中,在组织层面建立相应的决策与执行机构。依托战略、组织和流程的支持,建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管理,形成包括制定计划、实施计划、跟踪检查、期末评估、发布报告等环节在内的流程化管理机制,提升企业决策水平,努力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日常经营的有机结合。
第四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内外部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直销等核心业务对社会与环境的影响,并将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与改善内部管理相结合,提升经营管理绩效。
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因违反社会责任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直销员、社区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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