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四)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十三、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
2.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
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3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