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3)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交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拟出答辩状,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材料原件一并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委领导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司局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办公室推荐,报委主任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委主任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为诉讼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将案件文书在案件审理完毕后10日内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经登记后交由主管业务司局办理。
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委领导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委领导批准后,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履行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行政复议办公室。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建议,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直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一)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和答辩状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严重失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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