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4)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披露虚假信息,严重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特别严重的;

(七)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有充分证据表明,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职的;

(二)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事项,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曾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有书面记录的;

(四)因执行上级制度、决定或者明文指令,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但执行上级违法决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金融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委派或聘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当对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并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文档纳入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确认本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时,应当停止其任职并书面报告监管机构。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停止其任职并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监管机构发出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三个月后,相关拟任人未实际到任履行相应职责的;

(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三)金融机构解聘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在同一法人机构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五)金融机构对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影响履职时,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停止相关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并在三日内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

(一)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向监管机构提交其离任董事长(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管机构的持续监管



第三十八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制定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检查上述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董事(理事)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整理和保管任职资格监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依法撤销、取消以及失效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任职资格。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书面材料,由监管机构及时将相应信息录入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报告的情况,由监管机构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记为相应人员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三条 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时,发现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不配合监管、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将上述情况记为直接负责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四条 对于第四十三条所记载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良记录,由监管机构及时向该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组织通报。

第四十五条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在任职资格监管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

(一)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二)被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

(四)有违法、违规、违纪的不良记录的;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9)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2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9)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9-27)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9-2)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4-5)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1-30)
·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2013-12-2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