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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9日



相关法规: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1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1-2-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2009-1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2014-7-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0-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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