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41号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我会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1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证券公司遵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1月20日
公告 2013 41号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doc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除执行本准则外,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编制与披露年度报告。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还应按照本准则第四章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准则是对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对年度报告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披露。
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和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应由该所盖章,并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对公司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报表。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同时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其他语种)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也可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四)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的数据应以合并报表数据为基础。按照监管要求需用母公司数据计算和编制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 年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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