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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2)
    公司应对可能造成报告使用者理解障碍以及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公司概况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注册资本、净资本和各单项业务资格;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等。还应披露境内外重要分公司、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公司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 财务和业务数据摘要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期末数(本年数)、期初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起为报告期的数据。
    公司应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与期初或上期数据相比变动超过30%的重要项目。公司应披露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计算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列示期初数和期末数。若监管部门在报告期内修订相关计算标准,期初数应按照新标准重新计算列示。

第四节 管理层报告

    公司管理层报告中应对财务报表的数据和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分析,可以采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便于报告使用者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公司披露管理层报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披露内容应当可靠,引用数据、资料应当依据充分。如引用第三方的数据、资料,应当关注其权威性,并注明来源;
   (二)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决策相关性,在全面分析公司各项主要业务的基础上,着重关注公司业务创新、重大投融资等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和未来计划,有利于报告使用者充分了解公司未来变化趋势;
   (三)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关联性,结合公司的外部环境(如宏观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等)和内部条件(如业务规模、经营区域、技术、人员等)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进行针对性的讨论、分析,保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四)鼓励公司披露对业绩敏感度较高的关键业绩指标,分析指标的假定条件、计算方法、选取依据,以及变化原因和趋势;
   (五)讨论、分析不应简单重复财务报表的内容,而应当侧重分析重要的经营指标和财务指标,重点披露实质性内容、已知的重要趋势和不确定性;
   (六)语言表述平实,清晰易懂,力戒空洞、模板化。
    公司应分析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所处的市场地位和核心竞争力等,以及公司为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对主要业务做出的重大调整。
   公司可按照业务条线、区域等原则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包括分部的营业收入、成本、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破产重整,兼并或分立情况;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和特殊目的主体等设立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收购、置换、剥离情况;重组其他公司情况等,以及这些活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应披露在报告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公司应披露其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应分析报告期内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公司应针对自身特点,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重大风险因素,如政策性风险、业务模式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对本报告期及未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应说明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建立情况,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指标触及预警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效果。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就所涉事项作出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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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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