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13年修订) (4)
第八节 公司治理
公司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公司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内每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情况、独立董事曾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及异议的内容、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的说明。
公司应披露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时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公司应披露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合规、稽核部门报告期内完成的检查稽核情况。
第九节 内部控制
公司应披露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并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应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时间及整改效果。
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意见,若与公司自我评价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当解释原因。
第三章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本准则所附的《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四章 年度报告公开披露信息
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向社会披露按照本章要求编写的年度报告公开信息、审计报告正文以及经审计财务报表(不含附注)。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外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注册资本和各单项业务资格;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期末持股前5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历史沿革。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证券营业部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公司应简要介绍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人员分布和教育程度等。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状况以及重要的投融资活动进行简要分析。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内各项业务的经营概况和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等。
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就所涉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结论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意见。
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独立董事需单独列示);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鼓励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司在保护债权人、职工、客户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公司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全文的,仅需提供相关的查询索引。
第五章 附 则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80号)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
附件
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
证券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本特别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对于其他未作明确规定或创新的业务,公司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通过对主要风险和收益的判断,严格把握相关业务或产品实质,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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