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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二)各省(区、市)旅游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本地区推荐人选,并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
(三)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推荐人选,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四)全国旅游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联合表彰。

第十条 奖励待遇
(一)对被授予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对被授予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
(三)旅游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或审批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个人因违法违纪被吊销职业证书,或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撤销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章、奖牌和证书,停止其享受的各种待遇。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选表彰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评选表彰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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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 国务院(20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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