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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发展实际情况,我部对原试行的考核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12/W020131202382409144799.doc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1月27日




附件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动有机食品生产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主体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件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二)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
   (三)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五)编制了基地建设规划并已实施1年以上。
   (六)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农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100%。
   (七)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如下要求:
种 植 地块面积(亩)
大宗作物(粮食作物、豆类等) ≥2500
水果 ≥1000
蔬菜 ≥800
设施栽培 ≥400
茶叶 ≥1000
其他作物 ≥1000
多品种复合种植 ≥1000
畜禽养殖 养殖量(头/只)
生猪(年出栏量) ≥5000
肉用禽(年出栏量) ≥20000
肉牛(年出栏量) ≥3000
羊(年出栏量) ≥10000
奶牛(存栏量) ≥1000
蛋禽(存栏量) ≥10000
水产养殖或捕捞 水域面积(亩)
开放水体 ≥15000
非开放水体 ≥800
   (八)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九)具备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教园地,每年至少开展2次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
   (十)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基地以下信息:地理位置(含文字描述和经纬度),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机认证证书,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产品质检数据等,接受公众监督。
   三、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经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提交申报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有机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四、考核程序
   (一)初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并于当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审核。环境保护部组织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或抽查,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三)公示。拟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名单,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公告。环境保护部依据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通过考核的基地名单。考核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4年。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每年3月底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环境保护部。工作总结应包括基地有机食品生产情况(规模、种类、数量、经营状况以及内销和外销情况)、基地有机认证与产品检测结果、环境管理及环境质量状况、有关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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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8-31)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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