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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2)
   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本省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抽查,实施动态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开展自查并做好接受复核的准备。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有效期满的基地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通过复核的,有效期延长4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公布撤销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或复核结果:
   1.在申报、考核和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有机认证证书被撤销的。
   3.生产规模已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4.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认证已过期而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义销售的。
   5.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附则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省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失效。
   
   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附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申 报 表
初次申报 复核申报

     申报基地名称:*省-*县-*乡-*(申报单位简称)-有机*(产
    品品种或种类)-基地/农场/庄园等
     申报单位: (盖 章)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邮政地址及邮编:
    
     申报日期:
   
基 地 概 况
主 要 产 品 生产规模(生产面积或产量)
(产品1)
(产品2)
…… ……
(基地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状况、发展历程,取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可续页)
县级环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地级环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其它申报材料清单:
   1.连续3年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4年以来基地有机食品生产与认证变化情况说明。
   3.详细的地理位置信息描述(不低于1:50000的地图),标注基地中心的经纬度,并附边界清晰的地块分布图。
   4.由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秸秆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的证明材料。
   5.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内容包括:基地概况,有机食品生产条件分析,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实施措施,有机生产技术方案,生态保护方案,有机食品营销方案,保障体系,投资预算与效益分析等。
   6.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有机食品生产采取的管理与技术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取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7.近4年来开展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传推广和生产体验活动的工作情况(须有文字材料、照片、编印的宣教材料等)。
   8.由县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近4年以来未发生有机食品质量问题的证明材料。
   9.所获社会荣誉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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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8-31)
·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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