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3)
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本省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抽查,实施动态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开展自查并做好接受复核的准备。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有效期满的基地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通过复核的,有效期延长4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公布撤销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或复核结果:
1.在申报、考核和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有机认证证书被撤销的。
3.生产规模已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4.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认证已过期而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义销售的。
5.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附则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省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失效。
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附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申 报 表
初次申报 复核申报
申报基地名称:*省-*县-*乡-*(申报单位简称)-有机*(产
品品种或种类)-基地/农场/庄园等
申报单位: (盖 章)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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