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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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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5-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7-20)
·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7-2)
·关于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2009-6-18)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2009-6-1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31)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5-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5-17)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6)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6)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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