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申报成果是申报单位自主、可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
(四)申报成果未获得过重大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参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果征集、项目(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并将论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将论证结果、公示结果及预算安排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经核定拨付的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经费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获得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与牵头组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应用于解决重大专项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解决问题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后补助项目(课题)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验证费、价值评估费以及项目(课题)验收费等在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后补助管理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作为后补助项目评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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