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6)
专栏5 重点培育的接续替代产业集群
资源深加工产业集群:鞍山市滑石和方解石深加工产业集群、鸡西市石墨精深加工产业集群、枣庄市煤炭深加工产业集群等。
吸纳就业产业集群:阜新市皮革产业集群、白山市人参产业集群、辽源市袜业产业集群、大兴安岭地区蓝莓开发产业集群、伊春市木制工艺品产业集群、石嘴山市脱水蔬菜加工产业集群、濮阳市清丰家具产业集群等。
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抚顺市工程机械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盘锦市船舶配套产业集群、大庆市石油石化装备制造产业集群、铜陵市电子材料产业集群、枣庄市机床产业集群、韶关市轻型装备制造产业集群等。
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群:锡林浩特市清洁能源产业集群、盘锦市塑料和新型建材产业集群、鸡西市煤炭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集群、松原市生物质能源产业集群、铜陵市铜基新材料产业集群等。
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大庆市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徐州市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景德镇市陶瓷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济宁市曲阜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枣庄市台儿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等。
六、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努力破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积极扩大就业,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稳步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使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一)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把扩大就业放在资源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带动作用。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场地安排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各类群体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加强职业中介和就业信息服务。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优先支持失业矿工、林区失业工人、工伤残疾人员、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及失地农民等困难群体再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重点扶持50个技工院校、100个再就业培训基地、200个职业技能实训中心(基地)。
(二)加快棚户区改造。
大力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煤矿)棚户区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投入,落实税收、土地供给和金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力争到2015年基本完成资源型城市成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做好供排水、供暖、供气、供电、道路、垃圾收运处理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服务设施的建设,切实加强新建小区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支持建设一批吸纳搬迁居民就业的企业和项目,巩固改造成果,确保搬迁居民能够安居乐业。研究开展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后评估工作,对维修后受损状况继续恶化的沉陷区民房实施搬迁。
(三)加强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
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各类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研究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加快矿区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构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网络。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矿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治能力。加大对尘肺病、慢性胃炎、皮肤病等矿业工人职业病和常见病的预防和救治力度。
(四)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防范治理粉尘、高毒物质等重大职业危害和环境危害。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加大重点城市矿山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力度,建立滑坡、泥石流、沉陷、崩塌等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体系。提高森工城市的森林防火水平和应急能力。切实维护群众权益,针对资源开发、征地拆迁、企业重组和破产、环境污染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
七、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可持续发展工作全过程,坚持开发和保护相互促进,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将企业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部化。深入开展采矿沉陷区、露天矿坑等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对属于历史遗留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地质结构复杂、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深部采空区等突出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给予重点支持。切实做好尾矿库闭库后期管理工作,加大对石油、地下水、卤水等液体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水位沉降漏斗、土地盐碱化等问题的治理力度。防范地下勘探、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系,选择部分地下水体破坏严重城市率先开展地下水修复试点。大力推进废弃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支持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矿山环境治理。新建矿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对资源开采活动的环境监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强化同步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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