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环境保护、公安两部门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环境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重要性
(一)树立责任意识,明确监管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好排污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点企业管理档案;强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放、倾倒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要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排除阻扰,坚决依法处理。对因环境执法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置。
(二)树立合作意识,联合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发挥综合监管优势,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段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在执法联动中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树立证据意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类证据。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借助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公安机关应结合自身职能,主动摸排环境污染犯罪线索,发动群众举报,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重大联动事项。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联席会议。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联动工作的对策。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联动协作配合。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二)建立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强化日常联动执法。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应明确内部机构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中的职能分工,分别确定具体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协调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制定联动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积极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
(三)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机制,规范联动执法程序。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断完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机制。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按照《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和本地区制定的关于案件移送规定的要求,明确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等要求,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工作,防止“以罚代刑”。
(四)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加强案件风险研判。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院、政府法制、安监等部门,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使用等细节进行讨论,确保案件依法处理。
(五)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做到执法工作无缝衔接。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对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保全,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立案侦查。
(六)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动执法效率。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相互学习,相互指导,共同研究,努力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证据的互信和共享。两个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动态、共同分析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策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电子化环境保护、公安联合执法系统,实现环境违法案件信息互联互通,提高联动执法效率。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