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2)
(七)建立奖惩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将本部门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组织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工作,有效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为执法联动配合工作奠定基础
(一)提供组织保障,密切协作配合。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精心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长效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执法衔接配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规范严格执法。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移送审查工作,专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环境执法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水平。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把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作为一项最为紧迫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通过联合培训、典型案件剖析、跨部门学习锻炼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地学习环境保护执法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培训,提升环境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执法氛围。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争取群众对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深入开展“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益宣传教育,深入化工、造纸、医药、印染、采矿、冶炼、固废处理等高污染企业,以案说法,强化教育警示效果,威慑环境违法行为人。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微博,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线索,要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确保运转有序。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日常办公、信息交流、举报奖励、办案设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转。
请将本意见逐级传达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基层公安办案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分别请示环境保护部、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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