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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2)

  (七)建立奖惩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将本部门查处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开展联合执法情况等纳入本系统目标考核,组织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工作,有效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为执法联动配合工作奠定基础

  (一)提供组织保障,密切协作配合。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精心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长效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执法衔接配合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规范严格执法。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移送审查工作,专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环境执法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办案水平。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把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作为一项最为紧迫的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通过联合培训、典型案件剖析、跨部门学习锻炼等多种形式,全面系统地学习环境保护执法和刑事办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重点加强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培训,提升环境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执法氛围。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争取群众对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深入开展“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益宣传教育,深入化工、造纸、医药、印染、采矿、冶炼、固废处理等高污染企业,以案说法,强化教育警示效果,威慑环境违法行为人。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微博,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线索,要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四)落实经费保障,确保运转有序。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建设的资金保障,将日常办公、信息交流、举报奖励、办案设备、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预算,积极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确保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正常运转。

  请将本意见逐级传达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基层公安办案单位。执行中遇到问题,分别请示环境保护部、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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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2013-2-18)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3-2-17)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3-1-22)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10-30)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2012-5-17)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4-20)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1-12-15)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1-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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