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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
 第十六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06749/part/606858.doc
    2._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06749/part/60685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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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6)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24)
·关于加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中国民用航空局(2008-8-4)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 民用航空局(2008-6-11)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 民用航空总局(200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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