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
第十六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06749/part/606858.doc
2._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06749/part/606859.doc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