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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
    发行人应结合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时评估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以及发行人经营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困难,关注可能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较大下降的因素。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发生了较大不利变化,或延续之前即已存在的经营业绩下降趋势,应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相关风险。预计年初至发行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较上年同期发生较大下降的,应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明确披露可能出现的情况及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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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5-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7-20)
·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7-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31)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5-1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5-1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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