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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

  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厉查处环评从业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出租和出借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一律取消资质。对环评文件质量较差、借用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的环评机构一律从严处罚,直至取消资质。对出借、出租和转让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岗位证书的环评技术人员,一律予以注销登记,三年内不再予以登记。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暂缓受理环评机构资质延续、范围调整和晋级申请等相关业务。

  (七)有效遏制突出环评违法行为。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更未经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或者擅自开工建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产(运行)的突出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运行),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对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相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涉嫌失职、渎职的管理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落实环评监管责任

  (八)加大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化程序和强化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环评宏观管理,突出全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和职能转变,该下放的环评审批权限要坚决下放,下放后该管的要坚决管住管好。要做好下放审批权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衔接,上级环保部门下放的项目审批权限不得再层层下放。要坚决遏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建设项目,其中,电力、石化、化工、焦炭、造纸、有色冶炼、矿山开发等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审批权限保持不变。省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未经规划环评并出具审查意见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在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违法、违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严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上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予以纠正,并视情况对下放审批权限予以收回。

  (九)加强管理人员责任监管。对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的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决定,上级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撤销,对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文件作出审批的,追究相关行政人员责任。对技术把关不严的技术评估单位要及时整改,对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评估专家要及时从专家库中清除,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评估机构、专家要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现象突出、行政干预严重的地区,或者地方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不落实的,上一级环保部门要约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采取区域限批。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环评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环评管理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应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年度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审批情况。对下放和调整的项目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人员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下放管理层级落实到位,准入标准和要求不降低,监管力度不放松。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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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2-7-3)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2-1-2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国务院(2009-8-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环境保护部(2008-9-2)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08-7-24)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廉政规定》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3-16)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3-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环境保护部(2015-4-9)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 生态环境部(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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