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十)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申报延续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资金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执行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实施计划和预期成果调整建议等内容;
(三)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家或行业协会、中介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新增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财政部提出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延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
经财政部审核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新增项目立项计划书面通知中央企业,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组织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技术、投资、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
参与产业升级资金项目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按新增项目立项计划通知要求,填写上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项目承诺书》(附表2,以下简称《项目承诺书》),内容包括:项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预期成果、实施计划、考核指标、总投资额度、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财政部根据新增项目立项建议和《项目承诺书》签订情况,综合考虑当年预算规模、企业项目排序、项目实施计划、以前年度项目效果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等,审定新增项目立项及资金支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产业升级资金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新增项目立项情况、延续项目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当年资金使用方案,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收到产业升级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产业升级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当年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
项目终了后尚未使用的产业升级资金,中央企业应及时缴回国库。
第五章 项目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承诺书》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在次年项目申报时上报有关部门和财政部。
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中央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财政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照《项目承诺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企业调整建议和专家意见,决定是否进行调整。
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或企业执行严重滞后,导致项目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有权终止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中央企业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上报有关部门、财政部。
未实现《项目承诺书》预期目标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向有关部门、财政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照《项目承诺书》对验收项目进行效果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根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照《项目承诺书》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
财政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参考。
评价结果均为优秀和良好的中央企业,以后年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项目。
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中央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中央企业,财政部将酌情收回未使用资金,以后年度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延续项目不予安排后续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产业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虚报、骗取产业升级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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