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2)
3.组织评审确定。我部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可尽快组织实施的项目作为全国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
(四)组织实施
示范项目所在城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包括编制或修订《城市(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明确发展定位、中长期规划方案和近期实施计划;按《项目建议书》确定的示范项目内容,组织开展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做好示范项目宣传和经验总结;按照项目验收有关要求,做好验收和上报工作。
(五)项目验收
示范项目应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各示范城市应先做好工程验收和其他内容的审核,并进行项目总结,将有关验收材料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将主要成果和验收结论报我部城市建设司。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初验合格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区),将被正式命名为国家城市(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并推荐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真实、有效,申报的示范项目要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和工程,并能如期完成。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示范项目的实施,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沟通和协调,做好初审、初验和上报工作。
联系人:赵杰 张宇
联系电话:010-58934653,010-58934653(传真)
010-58323221,010-58323220(传真)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邮 编:100835
附件: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9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