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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

四、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

各地要按照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予以登记。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为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信息、资金和技术等支持,逐步提高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工作能力,促进其尽快达到登记条件。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通过择优竞争的方式,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宣传教育、动员检测、干预服务、心理支持和关怀救助等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防治艾滋病服务,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力量承担。制订明确的防治服务内容和规范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组织协作,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研究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估,确保目标人群获得优质服务。

五、落实防护措施,进一步保障相关人员职业健康

各地要科学制订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储备充足,安全有效,使用方便”的原则,调整设置职业暴露预防药品储备库,并及时通知有职业暴露风险的机构。有职业暴露风险的机构要完善预防控制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全面开展职业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为相关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有关人员发生的职业暴露。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切实提高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及时对疑似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人员进行诊断。诊断明确并认定为工伤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落实有关待遇。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他们的关怀照顾,妥善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六、加强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能力

各地要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协会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优势,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医疗卫生机构防治水平。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针对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重大传染病防治”专项和“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的实施,组织科研攻关,落实科技示范区工作任务,加大成果转化,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为了适应当前艾滋病防治需要,探索适合我国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类型地区的工作模式,国家将在认真总结前两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第三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地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防治体系,提升防治能力,创新工作方法,优化防治服务,提高防治效果。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省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通过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的建设,带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促进“十二五”防治目标的实现。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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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4-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2010-12-31)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6-28)
·艾滋病防治条例 / 国务院(2006-1-29)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 全国妇联(2004-9-15)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修订艾滋病患者免费抗病毒治疗标准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4-4-18)
·关于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4-12-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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