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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相关法规: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0-12-21)
·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通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7-3)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2007-6-15)
·残疾人就业条例 / 国务院(2007-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0)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务院(2015-1-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5-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7-31)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2015-9-9)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2015-9-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6-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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