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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公告(13)
                                                                                                                                                       3.生产操作人员
                                                                                                                                                       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适应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水平。具有一定的技术经验,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按照技术文件进行生产,熟练操作生产设备。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 人员健康证明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的现场人员,应例行健康检查,具有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
                                                                                                                                                       三、生产许可产品检验
                                                                                                                                                       (一)抽样和封样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按企业所申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申证单元和产品适用的年龄段,对企业申请的每一个品种(按申请产品标准)随机抽取1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许可检验。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500g以下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6个销售包装;5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2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500g以下包装的样品1份为10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6个作为备查样品;500g以上包装的样品,1份为8个包装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4个包装作为备查样品。
                                                                                                                                                       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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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2-2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2-18)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2-18)
·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1-27)
·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1-27)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9-2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8-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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