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公告(5)
10.人员管理制度
(1)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办法。(2)重要工段设定相适应的生产、质量、检验技术人员及岗位责任。(3)定期进行乳制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4)生产加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加工人员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调离生产、工作岗位。(5)应制定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有关生物、化学安全和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
11.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
(1)应至少对以下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形成的信息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系统。湿法工艺需记录:原辅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包装等信息。干法工艺需记录:原辅料验收、杀菌、配料、干混、包装等信息。干湿法复合工艺需记录其湿法工艺和干法工艺中相对应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的信息。(2)企业应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提供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方便消费者查询。(3)产品追溯制度应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产品销售都有记录,确保所有环节都可有效追溯。(4)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出厂产品的召回制度应包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有实施召回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定。(5)应对召回的产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6)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2. 研发能力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建立自主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研发人员。(2)研发机构至少能够完成以下任务:研发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跟踪评价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营养和安全;确定产品保质期;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出防范措施。(3)研发机构应有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及资金保证。
(二) 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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