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公告(7)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 生产设备通用要求
(1)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2)设备台账、说明书、档案应保管齐全;制定相关程序对生产和检验设备状态标识,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记录齐全,确保仪器设备状态、标识信息准确。应对生产设备、共用设备、固定管道设施、计量检验设备等运行状态进行标识管理,明确各种状态及标识的定义,并定期对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3)所有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的惰性材料制作,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具和容器。干法生产应采用拆卸、清理方便的设备,保证无异物及油污混入风险。(4)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识。(5)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的易损设备,如玻璃温度计,必须有安全护套。(6)流化床应使用过滤、除湿后的洁净低温空气。吹入干燥塔的空气应进行过滤处理,定期检查、更换过滤设备,达到生产要求。排出干燥塔的气体应经过除尘处理。(7)设备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8)设备清洗后需要进行验证,保证设备卫生条件符合生产要求。(9)清洁作业区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10)清洁作业区洁净度应在厂房确认阶段或工艺设备安装完毕或因其他原因重新建立清洁作业区(如清洁作业区内大型维修后)时,在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下均应检测。日常运行中,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检测和监测按照下表进行。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表
项目 内容 检测方法 控制要求 监控频次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浮游菌 GB/T 16293 ≤200 cfu/m3 1次/周
沉降菌 GB/T 16294 ≤100 cfu/4h (φ90mm) 1次/周
表面微生物 参照GB 15982采样,按GB 4789.2计数 ≤50cfu/皿(φ55mm) 1次/周
压差 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 通过压差计测量 ≥10Pa 2次/班
换气次数 通过测定风速验证换气次数 通过风速仪测定 ≥12次/h 更换高效过滤器时或1次/月
温度 - 通过温度表测定 16-25°C 2次/班
相对湿度 - 通过湿度表测定 ≤65% 2次/班
说明:换气次数通过风速进行转换后测定。计算公式为:N=3600SV/A,监测时通过风速计算。其中,N=换气次数,次/h;S=风口通风面积,m2;A=车间容积,m3;V=测得风口平均风速,m/s。 2.必备的生产设备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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