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公告(8)
(1)湿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必备的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基本条件 最低参数或特殊要求
1.储奶设备 保证工厂所需生乳低温储存 带有自动恒温系统或保温系统,储存能力总和不应小于30t。(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2.净乳设备 离心式净乳机 总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并有备用零件。(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3.巴氏杀菌设备 - 总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不使用生乳为原料的工艺不要求必备此设备)
4.清洗设备 全自动CIP清洗设备 要求全自动控制,应覆盖浓缩前的生产线,无死角。
5.配料设备 - 应配套电子称(秤)或流量计等计量装置,配料设备应采用高剪切罐或真空混料罐等设备。
6.均质设备 两段高压均质机 处理能力不应小于5t/h,并有备用零件。
7.制冷设备 氨或氟制冷机组或其他等效设备 在标准工况条件下制冷量在54 kw以上设备。
8.浓缩设备 真空浓缩蒸发器 蒸发能力不小于2400kg/h,且杀菌温度自动控制,能够进行CIP清洗。
9.高压泵 - 处理能力不应小于1000 kg/h,并有备用零件。
10.喷雾干燥设备 立式喷雾干燥设备 单塔水分蒸发能力500 kg/h以上,配备流化床进行干燥和冷却。
11.密闭输送设备 - 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密闭、无尘、自动化连续式或批次式输送设备。
12.密闭暂存设备 食品级材质;物料下料均匀流畅 清理检修方便、配手动或自动取样装置。
13. 金属检测设备 在线或成品检测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
14. 包装设备 全自动包装机设备 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校正系统的全自动包装机。
15. 洁净空调系统 清洁作业区车间面积满足生产需要。 清洁作业区洁净度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要求。
(2)干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必备的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基本条件 最低参数或特殊要求
1.隧道杀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及其他杀菌设施 隧道杀菌设备为连续、封闭式,杀菌后进入净化空气环境。
2.投料设备 人工或自动投料 配套除尘装置,投料产生的粉尘应避免混入生产环境。
3.筛分设备 在线连续筛分 食品级不锈钢筛网,方便拆卸,清理及更换筛网。
4.密闭输送设备 - 符合食品级要求的密闭、无尘、自动化连续式或批次式输送设备。
5.计量配料设备 质量计量 自动或半自动称重计量。
6.预混设备 批次或连续混合 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
7.混合设备 批次或连续混合 混料过程为封闭、无尘、自动化操作;至少保障1:1000的两种物料混合均匀,加工能力2000kg/h或以上。
8.密闭暂存设备 食品级材质;物料下料均匀流畅 清理检修方便、配手动或自动取样装置。
9. 金属检测设备 在线或成品检测 自动控制,能检测出≥球径2mm金属。
10. 包装设备 全自动包装机设备 带有自动质量计量和校正系统的全自动包装机。
11. 洁净空调系统 清洁作业区车间面积满足生产需要。 清洁作业区洁净度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要求。
(3)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具备湿法工艺全部的生产设备和干法工艺必需的生产设备。
3. 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食品安全公告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含企业标准)所规定的所有适用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项目,企业都应具有相应的检验设备。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或更改,企业应及时购置对应的检验仪器设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涉及的检验方法参见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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