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4)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由行政单位承担运输费用等的,按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政府储备物资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时,按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政府储备物资发生由行政单位承担的运输费等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单位报经批准将不需储备的物资出售时,应当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按照相关储备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政府储备物资。
行政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政府储备物资盘盈、盘亏或者报废、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取得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确定入账价值;没有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政府储备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
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按照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盘亏或者报废、毁损的政府储备物资,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
1802 公共基础设施
一、本科目核算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环保设施、防灾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及公共构筑物等其他公共设施。
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设备、工具器具、车辆等动产,作为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供行政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等,能够与公共基础设施分开核算的,作为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目录、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公共基础设施核算的依据。
四、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在对其取得占有权利时确认。
五、公共基础设施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行政单位自行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建造该公共基础设施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需要分别核算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确定其成本;没有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造价的,按照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同类或类似市场造价的比例对总造价进行分配,确定各组成部分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2.接受其他单位移交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二)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支出。
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后续支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本科目。
2.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向其他单位移交、毁损、报废时,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1.经批准向其他单位移交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移交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2.报废、毁损的公共基础设施,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按照待处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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