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5)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等。
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的种类和委托人进行明细核算;属于转赠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受赠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受托代理资产应当在行政单位收到受托代理的资产时确认。
四、受托代理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受托转赠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需要转赠给受赠人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
接受委托转赠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受托协议约定由行政单位承担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的,还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将受托转赠物资交付受赠人时,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3.转赠物资的委托人取消了对捐赠物资的转赠要求,且不再收回捐赠物资的,应当将转赠物资转为存货或固定资产,按照转赠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存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存货、固定资产”科目。
(二)受托储存管理物资。
1.接受委托人委托储存管理的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
接受委托储存的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2.支付由受托单位承担的与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相关的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根据委托人要求交付受托储存管理的物资时,按照储存管理物资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单位受托代理资产中实物资产的价值。
二、负债类
2001 应缴财政款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取得的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收入等。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通过“应缴税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财政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财政款应当在收到应缴财政的款项时确认。
四、应缴财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处置资产取得应当上缴财政的处置净收入的账务处理,参见“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当上缴财政但尚未缴纳的款项。年终清缴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101 应缴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税法等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行政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缴纳的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缴税费应当在产生缴纳税费义务时确认。
四、应缴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因资产处置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缴纳义务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因出租资产等发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缴纳义务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缴税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或“经费支出”科目[从劳务费中代扣个人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缴未缴的税费金额。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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