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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25)

  5.出售、置换换出完毕并收回相关的应收账款后,按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借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贷记“应缴财政款”。如果处置收入小于相关税费的,按照相关税费减去处置收入后的净支出,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理净收入)。

  (五)盘亏、毁损、报废各种实物资产。

  1.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处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还应当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

  2.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财产价值)。

  3.毁损、报废各种实物资产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发生相关费用,以及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的账务处理,比照本科目“四(四)”有关出售资产进行处理。

  (六)核销不能形成资产的在建工程成本。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报经批准予以核销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盘盈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实物资产。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政府储备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经批准予以处理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及相关明细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财产的价值及净损失;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完毕的各种财产净溢余。年度终了,报经批准处理后,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直接储存管理的各项政府应急或救灾储备物资等。

  负责采购并拥有储备物资调拨权力的行政单位(简称“采购单位”)将政府储备物资交由其他行政单位(简称“代储单位”)代为储存的,由采购单位通过本科目核算政府储备物资,代储单位将受托代储的政府储备物资作为受托代理资产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储备物资的种类、品种、存放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政府储备物资应当在其到达存放地点并验收时确认。

  四、政府储备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取得政府储备物资时,应当按照其成本入账。

  1.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单位支付的政府储备物资保管费、仓库租赁费等日常储备费用,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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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98-10-28)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 财政部(2012-12-6)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98-10-28)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7)
·关于印发《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2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30)
·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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