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3)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序号
科目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
1021
102101
102102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5
1212
应收账款
6
1213
预付账款
7
1215
其他应收款
8
1301
存货
9
1501
固定资产
10
1502
累计折旧
11
1511
在建工程
12
1601
无形资产
13
1602
累计摊销
14
17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15
1801
政府储备物资
16
1802
公共基础设施
17
19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18
2001
应缴财政款
19
2101
应缴税费
20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21
2301
应付账款
22
2302
应付政府补贴款
23
2305
其他应付款
24
2401
长期应付款
25
29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26
3001
财政拨款结转
27
3002
财政拨款结余
28
3101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29
3501
350101
350111
350121
350131
350141
350151
350152
资产基金
预付款项
存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政府储备物资
公共基础设施
30
3502
待偿债净资产
四、收入类
31
4001
财政拨款收入
32
4011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33
5001
经费支出
34
5101
拨出经费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一、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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