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3)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主办券商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主办券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本次定向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因资产瑕疵导致不能过户的法律风险评估。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有关事项需要修正或者补充说明的,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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