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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
   主办券商;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
   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机构。
    
第二节 公司业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简要披露其业务模式,说明如何使用产品或服务及关键资源要素获取收入、利润及现金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披露其所处行业。申请人能够获取所处行业相关信息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介绍行业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披露与主要业务相关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销售收入,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合计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二)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合计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三)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二)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的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等;
(三)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1期期末账面价值;
    (四)申请人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
    (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六)申请人员工的简要情况,其中核心业务和技术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及任期以及持有申请人股份情况;
    (七)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遵循重要性原则,有针对性和差异化、个性化地披露特殊风险以及生产经营中的不确定因素。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披露最近2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披露最近2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申请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披露最近2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说明为防止发生资金占用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决策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福利待遇、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是否从申请人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
    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披露具体情况: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股份的;
    (二)相互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签定重要协议或作出重要承诺的;
    (四)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五)对外投资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的;
    (六)在最近2年内发生变动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说明公司是否具有完善的投资者信息沟通渠道,及时解决投资者投诉问题,以及为保证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事项外,申请人可以披露便利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其他内部制度。
    
第四节 公司财务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表。申请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申请人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列表披露最近2年及1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并对其进行逐年比较。主要包括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申请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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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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