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3)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
申请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简要披露财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申请人应简要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申请人存在对外担保的,应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的,应予说明。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报告期内进行对财务报表有影响的资产评估的,应扼要披露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披露最近2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第五节 有关声明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
第三十七条 为申请人股票公开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第六节 附件
第三十八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评估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转让的文件;
(七)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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