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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3)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外交部根据出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物价等变动情况,对相关经费开支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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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doc


http://xzzf.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12/P0201312276530766123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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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2013-11-25)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 严禁中央企业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11-11)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 监察部(2010-8-20)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3-12-31)
·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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