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
(四)增强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成效。以受灾对象服务需求为重点,结合灾区人口规模数量、经济社会条件、民族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分类开展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灾后心理社会援助服务,帮助受灾群众舒缓悲伤、化解焦虑、稳定情绪,修复灾害创伤,重建社会关系,恢复发展生计,提升自助自救与互帮互助能力。开展灾区儿童抗逆成长关爱服务,帮助受灾儿童青少年排除恐惧心理,消除灾害阴影,恢复正常学习生活,促进儿童权益保护与身心健康成长。开展灾区老年群体社会照顾服务,帮助受灾老年人重建社会照顾体系,建构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精神慰藉与生活照料相结合的老年人服务机制。开展因灾致残人群社区康复服务,帮助因灾致残人群建构社区康复体系,重构社会支持网络,推动实现生理康复、心理康复、职业康复与社会康复。开展临时安置点和新建社区服务,推动建立临时安置点和新建社区服务组织网络,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开展服务,促进受灾群众适应临时安置点和新建社区生活,参与受灾地区社区规划与社会重建,推动健全社区服务机制、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发挥社会工作者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中的作用,以城乡社区、学校等为单位,开展灾害模拟体验与救灾演练,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建立健全加快推进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动员与资源整合机制。畅通各级民政部门与本地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发挥社会工作者扎根社会、宣传倡导、组织动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参与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建立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联动服务机制,实现灾害志愿服务与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应急响应同安排、同部署、同实施。组织开展志愿者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发展多专业、多种类、多层次的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
(二)建立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将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纳入财政支持范围。中央实施的“三区”计划等社会工作服务专项要重点支持中西部重大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和救灾捐赠资金投向灾害社会工作服务,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支持与参与灾区社会工作服务。
(三)建立健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国际性、区域性组织以及境外国家和地区在灾害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学术研究、专业服务等方面交流,积极参与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国际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灾害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有针对性地引进国外灾害社会工作教学、研究、督导与服务资源,支持促进我国灾害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积极宣传我国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和有益经验,支持灾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专门机构赴境外开展人道主义灾害社会工作服务。
民政部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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