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3)
2.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免疫接种等操作时,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
3.尽可能使用单剂量注射用药。多剂量用药无法避免时,应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
4.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
5.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同时更换灭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6.药品保存应遵循厂家的建议,不得保存在与患者密切接触的区域,疑有污染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处置。
(二)各种插管后的感染预防措施
1.气管插管:如无禁忌,患者应采用床头抬高30-45度体位,且尽可能采用无创通气;吸痰时严格无菌操作;重复使用的呼吸机管道、雾化器须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呼吸机管道如有明显分泌物污染应及时更换;湿化器添加水应使用无菌水每天更换。对危重病人须注意口腔卫生,实施正确的口腔护理。
2.导尿管:采用连续密封的尿液引流系统;悬垂集尿袋并低于膀胱水平,不接触地面。采用连续密闭的尿液引流系统。不常规使用抗菌药物冲洗膀胱预防感染。保持会阴部清洁干燥。
3.血管内置管:开展血管内置管的使用、维护及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培训;保持插管部位清洁,有污染时及时更换敷贴;血管导管的三通锁闭阀要保持清洁,发现污垢或残留血迹时及时更换。每日评估,及时撤管。
(三)手术操作
1.择期手术病人术前清洁手术部位皮肤,备皮应当在手术当日进行,手术切口皮肤消毒范围应当符合手术要求。手术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13-2009)的要求做好洗手和外科手消毒(节选见附件3)。
2.对于需要引流的手术切口,应当首选密闭负压引流,尽量选择远离手术切口、位置合适的部位进行置管引流,确保引流充分。术后保持引流通畅,根据病情尽早为患者拔除引流管。
3.术中保持患者体温正常,防止低体温。
(四)超声检查
1.超声探头(经皮肤,黏膜或经食管、阴道、直肠等体腔进行超声检查)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隔离膜等。
2.每班次检查结束后,须对超声探头等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处理,干燥保存。
(五)医疗废物管理
1.当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严格分类、收集后,置于医疗废物暂存处的周转箱内,并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交接登记,记录单至少保存3年。
2.自行处置的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可采取消毒并毁形后填埋处理。
3.基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应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设备运行正常,药品按时投放、定期进行监测,登记项目齐全,资料保存完整,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附件: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节选)
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附录C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节选)
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节选)
附件1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
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10.2-2009)(节选)
5.8.1压力蒸汽灭菌
5.8.1.1 适用于耐湿、耐热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灭菌。
5.8.1.2 包括下排气式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根据待灭菌物品选择适宜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灭菌程序。灭菌器操作方法遵循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或指导手册。
5.8.1.3 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见表2。硬质容器和超重的组合式手术器械,应由供应商
提供灭菌参数。
表2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参数
设备类别
物品类别
温度
所需最短时间
压力
下排气式
敷料
121℃
30min
102.9kPa
器械
121℃
20min
102.9kPa
预真空式
器械、敷料
132~134℃
4min
205.8kPa
5.8.1.4 压力蒸汽灭菌器操作程序包括灭菌前准备、灭菌物品装载、灭菌操作、无菌物品卸载和灭菌效果的监测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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