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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4)

5.8.1.4.1 灭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准备:

a)每天设备运行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灭菌器压力表处在“零”的位置;记录打印装置处于备用状态;灭菌器柜门密封圈平整无损坏,柜门安全锁扣灵活、安全有效;灭菌柜内冷凝水排出口通畅,柜内壁清洁;电源、水源、蒸汽、压缩空气等运行条件符合设备要求。

b)进行灭菌器的预热。

c)预真空灭菌器应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试验。

5.8.1.4.2 灭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装载:

a)应使用专用灭菌架或篮筐装载灭菌物品。灭菌包之间应留间隙,利于灭菌介质的穿透。

b)宜将同类材质的器械、器具和物品,置于同一批次进行灭菌。

c)材质不相同时,纺织类物品应放置于上层、竖放,金属器械类放置于下层。

d)手术器械包、硬式容器应平放;盆、盘、碗类物品应斜放,包内容器开口朝向一致; 玻璃瓶等底部无孔的器皿类物品应倒立或侧放;纸袋、纸塑包装应侧放;利于蒸汽进入和冷空气排出。

e)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中,大包宜摆放于上层,小包宜摆放于下层。

f)下排气压力蒸汽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80%。预真空和脉动真空压力蒸汽

灭菌器的装载量不应超过柜室容积的90%;同时不应小于柜室容积的10%和5%。

5.8.1.4.3 按以下要求进行灭菌操作:

a)应观测并记录灭菌时的温度、压力和时间等灭菌参数及设备运行状况。

b)灭菌过程的监测应符合WS310.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中相关规定。

5.8.1.4.4 无菌物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卸载:

a)从灭菌器卸载取出的物品,待温度降至室温时方可移动,冷却时间应>30min。

b)每批次应确认灭菌过程合格,包外、包内化学指示物合格;检查有无湿包现象,防止无菌物品损坏和污染。无菌包掉落地上或误放到不洁处应视为被污染。





附件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WS/T 367-2012)

附录C 常用消毒与灭菌方法(节选)



C.8.1. 戊二醛

C.8.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耐热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浸泡消毒与灭菌。

C.8.1.2 使用方法

C.8.1.2.1 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的消毒与灭菌 将洗净、干燥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放入2%的碱性戊二醛溶液中完全浸没,并应去除器械表面的气泡,容器加盖,温度20℃~25℃,消毒作用到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时间,灭菌作用10h。无菌方式取出后用无菌水反复冲洗干净,再用无菌纱布等擦干后使用。其他戊二醛制剂的用法遵循卫生行政部门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C.8.1.2.2 用于内镜的消毒或灭菌应遵循国家有关要求。

C.8.1.3 注意事项

C.8.1.3.1 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在消毒前应彻底清洗、干燥。新启用的诊疗器械、器具与物品先除去油污及保护膜,再用清洁剂清洗去除油脂,干燥后及时消毒或灭菌。

C.8.1.3.2 戊二醛对人有毒性,应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使用。对皮肤和黏膜有刺激性,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干净,必要时就医。

C.8.1.3.3 戊二醛不应用于物体表面的擦拭或喷雾消毒、室内空气消毒、手和皮肤黏膜的消毒。

C.8.1.3.4 强化酸性戊二醛使用前应先加入pH调节剂(碳酸氢钠),再加防锈剂(亚硝酸钠)充分混匀。

C.8.1.3.5 用于浸泡灭菌的容器,应洁净、密闭,使用前应先经灭菌处理。

C.8.1.3.6 在20℃~25℃温度条件下,加入pH调节剂和亚硝酸钠后的戊二醛溶液连续使用时间应≤14d。

C.8.1.3.7 应确保使用中戊二醛浓度符合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

C.8.1.3.8 戊二醛应密封,避光,置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保存。



C.10 含氯消毒剂

C.1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品、物体表面、分泌物、排泄物等的消毒。

C.10.2 使用方法

C.10.2.1 消毒液配制

根据产品有效氯含量,按稀释定律,用蒸馏水稀释成所需浓度。具体计算方法及配制步骤按C.9.1.2.1进行。

C.10.2.2 消毒方法

C.10.2.2.1 浸泡法 将待消毒的物品浸没于装有含氯消毒剂溶液的容器中,加盖。对细菌繁殖体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浸泡>10min,对经血传播病原体、分支杆菌和细菌芽孢污染物品的消毒,用含有效氯2000mg/L~5000mg/L消毒液,浸泡>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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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4-4-25)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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