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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通知


林造发〔2013〕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和改进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审批与监管工作,我局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林造发〔2003〕80号)进行了修订,更名为《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审批与监管制度,明确审批与监管责任,建立审批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审批责任制。切实加强省际间的协作和配合,对《规定》中涉及的省际间委托监管、协助调查等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要创新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林木引种审批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2月24日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国的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绿化、水土保持用的草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种类。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林木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任务。
国家林业局和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网上申报、审批管理,构建林木引种可追溯监管平台,建立和完善报检员制度、检疫备案制度,提高林木引种检疫审批工作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五条 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 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鼓励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参与有关工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 检疫申请

第七条 除草种和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见附件1)以外,引进的其他种类均应当进行隔离试种。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国家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植地。属于科研引种或者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换、交流引种但不具备上述种植条件的申请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应当种植在达到国家林业局国外引种隔离试种苗圃认定条件的种植地。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林木引种检疫申请。其他申请林木引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隔离试种地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木引种检疫申请;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的种类时,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林木引种检疫申请。
第九条 林木引种实行“谁申请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申请人负责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林木引种时,除提交《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以外,还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属于经营性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三)属于展览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四)属于首次申请引种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五)属于国内首次引种以及国内、省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为便于及时准确进行审批,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种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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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0-6-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08-4-2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07-6-15)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2006-11-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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