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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通知(2)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引进种类的不同,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相应要求:
(一)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人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
(二)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除检验检疫的原因不能按时提交外,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种类入境后30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材料;
(三)引进草种的,申请人在引进并确定种植地点后30天内,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种植地点、种植数量、种植类型、种植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材料,核销每批次引进种类的数量。每批次引进的草种应当在8个月内核销完;
(四)引进除草种以外的其他种类的,引进种类在到达国内并通关后7天内,申请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引进回执(式样见附件3),核销每批次引进种类的数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签订的贸易合同、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权范围,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受理的检疫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签发《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检疫审批单”)。检疫审批单批准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日;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间内;
(三)植物检疫机构应当逐步减少引进用于土壤直接种植草皮草种的审批,按照每年递减20%的比例,5年后不再审批此类草种的引进。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林木引种风险管理制度。属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一)国内首次引进或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
(二)国内有关部门或者国际有关组织已发布相关疫情警示和引种要求的,或者已确定拟引种国家发生相关重大植物疫情的;
(三)科研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
(四)国内无法确定风险但经实地调研确需引进的。属于此类情况的,应当实施基于国外引种地风险查定的风险评估工作。风险查定的有关情况在国家林业局网站上公布;
(五)需带土引进的。国家原则上禁止审批该类引种事项。确需带土引进的,应当经国外引种地风险查定合格,通过专家全面评定,具备严格、可行的监管措施,并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后开展;
(六)除上述情况以外,引进超过附件4中单次和年度引进数量的。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审查到上述申请引进种类时,应当出具风险评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报国家林业局进行风险评估;应当按照程序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发展社会经济需要确需引进经风险评估为风险特别大的种类,并且拟种植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做出负责监管和承担引进风险与疫情除治承诺、明确政府有关责任人的,可经国外引种地风险查定合格,在国家林业局确定的种植地内进行试种引种。
第十六条 属于国内已进行过引种,但拟引种种植地所在省级行政区没有引进过的,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申请引进种类属于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申请人书面反馈需要风险评估或者引种地风险查定意见后,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或者引种地风险查定。风险评估和风险查定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时间内。其中,风险评估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月以内;风险查定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
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在确定可以引进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的种类后,首次审批时,审批数量一般为10株以内或相当于10株以内的数量。
第十八条 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引进种类的不同,确定每批次引进种类的隔离试种方式和时限、监管单位及其联系方式;根据隔离试种条件和试种能力确定引种种类和引种数量。其中,隔离试种方式和时限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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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0-6-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08-4-2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07-6-15)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2006-11-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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