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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的通知(4)
(一)违反本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的;
(二)审批国家禁止引进或者经风险评估确定不能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
(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给予通报,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管理:
(一)获批准但没有引进的审批单,未在规定时间退回的;
(二)实际林木引种数量与审批数量相差大或者审批单延期、变更频次高的;
(三)引进后未按规定提交引进回执、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材料、核销材料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核销和报告分散种植情况和疫情监测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
第三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引种审批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引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疫审批证件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木引种许可的;
(二)超越审批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以及隔离试种期满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检疫手续进行分散种植的;
(四)向负责监管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违反本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引起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植物疫情危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回执》、《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委托监管通知书》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暂免隔离试种植物种类名单
2.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式样)
3.林木种子、苗木引进回执(式样)
4.引进林木种子、苗木风险管理表
5.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委托监管通知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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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0-6-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08-4-2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07-6-15)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 国家林业局(2006-11-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林业局(201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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