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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3)
八、支持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发展
支持试点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试点省(区、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发展实行接驳运输的长途客运班线,新增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并将接驳运输作为服务质量招投标的重要评分因素。鼓励试点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经营等方式实施客运线路资源整合。鼓励与试点企业经营同一线路的其他企业通过联合经营等方式,由试点企业统一在同一线路上开展接驳运输。支持在省域范围内对长途客运线路资源进行整合,统一实施接驳运输。
支持试点企业建立接驳运输联盟。支持接驳运输联盟整合接驳运输线路和接驳点资源,建设公共接驳点,优化线路班次,统一调配同线路的驾驶员,提高接驳点集约化程度和接驳效率;支持接驳运输联盟统一开展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统一开展管理人员培训,统一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形象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长途客运服务水平。
支持接驳点建设。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建设、经营公共接驳点。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合作设置共用接驳点。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与运营单位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双向选择、共建共赢”的原则,在高速管理服务区建设和运营管理接驳点,规范和完善接驳运输服务。
客运站要支持长途客运接驳运输工作。客运站执行出站检查时,应将接驳点待换驾驶员视同出站随车驾驶员。客运站应当在售票场所公示接驳运输车辆信息和投诉举报电话,鼓励乘客选择乘坐接驳运输车辆。
允许试点企业部分客运班线经批准后在客运淡季暂停接驳运输。试点企业可通过“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同意并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缴回相应车辆的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后,方可暂停接驳运输,并应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同时在客运站售票场所进行公示。
附件1: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
附件2:接驳运输行车单
附件3:接驳运输驾驶员信息采集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2014年1月1日


附件1: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标识.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401/P020140103649971094772.doc
附件2:接驳运输行车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401/P020140103649971494286.doc
附件3:接驳运输驾驶员信息采集表.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401/P0201401036499716779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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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3-6-17)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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