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
(三)分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广泛征集标准立项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
(四)按照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负责对组织起草的标准的专业内容和文本质量进行审查;
(六)组织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进行复审;
(七)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对外交流工作,协助开展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八)承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本着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协调配套、切实可行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
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遵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所提立项建议没有技术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
立项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闻出版领域内,有制定基础、通用、方法、产品、技术、管理等各类标准以规范生产与管理的需求;
(二)因现行标准不适用而应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标准草案或框架;
(三)项目立项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项申请的审查,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承担方等,并形成下一年度的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经公示后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达。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中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贴。补贴经费的使用,须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增补、调整或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方应在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的起草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协调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规则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方向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项目送审材料,由秘书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如未达到审查要求应退回项目承担方修改完善。
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标准的审查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由委员会秘书处召开专家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后,由全体委员以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完成标准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报批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标准申报单;
(二)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送审稿;
(五)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报批稿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编号,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发布,并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授权出版单位出版,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领域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T;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CY/Z。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实施后,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形势,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并形成复审报告,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发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通过动态维护方式才能有效实施的标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批准发布时指定其动态维护机构,由该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负责该标准的动态维护。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增减时,可以向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由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提交标准修改单,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做出相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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