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
(四)进口产品的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国内用户的审查;
(五)关键零部件和样车通过型式试验;
(六)样车经国内用户技术评价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研发和设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五)设计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试制工艺报告,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样车运用考核和解体检查项目及报告等);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型号合格证;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制造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制造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目录,产品制造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制造能力分析,资金对制造规模的保证能力,申请企业对制造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维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企业与维修样车产权单位签订的样车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维修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委托维修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产品维修与售后服务能力,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七)维修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外形照片,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维修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例行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维修能力分析,资金对维修规模的保证能力,维修样车产权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维修样车技术评价结论等);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进口产品已有国内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概况(包括企业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固定资产,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与国内用户关系等方面);
(五)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合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和取得相同或者相近产品设计制造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进口产品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七)进口产品制造企业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人员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情况,售后服务情况,产品研发和制造能力概述,供货方和外包方清单,特种设备持证情况,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等);
(八)进口技术总结报告(包括产品基本特性说明,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总图及图样目录,整车技术条件,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目录,产品试制及检验基本能力配备,型式试验项目及试验报告等方面);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 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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