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倒卖、租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驾驶证持有人不能继续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三)驾驶证持有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企业发现本单位驾驶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聘用驾驶人员的情况汇总报国家铁路局。
第二十条 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或者为不符合申请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成绩或者核发驾驶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铁道部公布的《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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