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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6)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第五十六条 执法部门负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收缴罚款后,应当出具由财政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处罚和罚款收缴应当分离,罚款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90日。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原处罚决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铁路监管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三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铁路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第六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铁路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六条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下列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受案登记表;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五)罚款收据复印件;
  (六)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责令改正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的控告、检举,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负责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对不符合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停止其执法工作,收缴其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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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 / 铁道部(2007-8-29)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3-8-17)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 国务院(2013-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3-21)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务院(2013-3-14)
·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 铁道部(2013-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2-7-17)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 / 铁道部(2012-5-16)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铁道部(2011-6-9)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3-12-24)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 / 交通运输部(2013-12-24)
·铁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告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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