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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3)
2.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
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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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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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出生、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2010-10-21)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2013-12-31)
·
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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