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规定和要求,为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我们制定了《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6日
附件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见附件3),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见附件4),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概要;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
(三)评价指标,包括节能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
(四)推广建议;
(五)结论;
(六)附件。
第三章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5进行折算);
(二)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技术先进性;
(四)技术可靠性;
(五)行业特征指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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